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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约保险你能自圆其说吗

新闻追踪
2000-02-16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高建进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 张朝晖 我有话说

给客户一个预期的“大馅饼”,可能根本无法实现,却仍然与你签订合约,盖上鲜红的公章,为的是先把你拉住。平安保险公司福州办事处的这一作法,导致了一桩十余万元的经济纠纷──

吸引客户,拓展业务,自古商家奇招迭出。价格、质量、服务,甚至以情感人、以情动人等等诸多手段,样样皆可。然而近日记者在福州采访中却遇上一桩怪事:一家保险公司在1996年与客户签订1999年投保的合约,并承诺按1996年条款投保。明知这可能根本无法实现,仍然盖上鲜红的公章,以致于引出了一桩十余万元的经济纠纷。

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。1996年4月1日,福建教育出版社(甲方)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福州办事处(乙方)签订协议《闽寿(96)第59号协议》,主要内容有:“甲方一次性交给乙方保险费100万元,投保平安福寿A款,三年期满后,由乙方一次性返还甲方100万元,甲方应受益的满期生存给付金及手续费合计40.38万元,由甲方向乙方投保养老保险。养老保险从1999年4月2日开始,按1996年3月28日甲方签署的投保单所列的领取标准及被保人员清单,乙方签发养老保险单和养老保险证。”

由于1997年起,中国人民银行六次降息,保费不断上升,要实现上述1996年3月28日甲方签署(由乙方签名保证)的投保单所列的领取标准,则保费已不再是40.38万元,而是要再增加十余万元以上。双方纠纷由此产生。

乙方平安保险认为:“由于这三年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六次频繁降息,原养老保险早已停办,现国家保监委严格要求各保险公司一律按新的条款承保一切保险。若我公司执意按现已停办的原养老条款为贵社承保、出单,则违背了《保险法》和《保险管理暂行规定》,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。所以现贵社要求依照《保险协议》规定投保原养老保险实在无法办到,实属无意违约,敬请贵社予以谅解。”

而甲方福建教育出版社认为:我社参加平安福寿A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上述所列的养老保险,也因此才有了与乙方签署的59号协议,因此此协议是有效的,乙方应赔偿我社1999年条款与1996年条款之间的差额,以便我社取得同等的养老保险受益。甲方还特别指出:“59号协议在前,保监委要求的内容在后,贵公司有责任及时、如实地告知本社,然而贵社业务员多次与本社谈业务时均不曾提及,使本社为职工另投养老保险的机会一再被贻误。”

福建教育出版社要求平安保险履行协议的另一个论据是,由于协议规定1999年养老保险按1996年所订条款执行,如果期间中国人民银行不是降息而是升息,那么该社就要承担由升息而保费下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,因此,平安保险同样要承担降息后保费上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,双方机会与风险是等同的,均应受到59号协议的法律保证。

孰是孰非,记者为此采访了人行福州中心支行。有关人士认为,按照保险法规,保单只有在客户款到位后才能生效。而平安保险却与客户进行三年后的预约保险,并且允诺三年后的投保按现有的条款执行,这是明知届时可能无法履约的情况下,仍与客户签订协议,因此这不是如何履行保险条款的问题,而是双方的协议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履行的问题。这起纠纷是协议之争而不是保险条款之争。协议纠纷应按《合同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友好协商或法院裁决。平安保险这样做,当时无非是为了吸引客户,而且其目的也可能就是为了客户在三年后仍能参加养老保险,可以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合规范的。

福建教育出版社律师认为,如果平安保险明知双方的协议是无效合约,那么平安保险便是使用了欺骗的手段,以吸引客户;如果协议是有效的,而平安保险却以保险条款改变为借口拒绝履行,那就是违约抵赖。无论是何种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
据了解,福建教育出版社参加平安保险的福寿A款的100万元本金,是在到期后仍被拖延了半年才得到返还,而其他所有受益至今均未承兑。出版社律师认为,由于40.38万元的满期生存给付金及手续费仍在平保手上,所以虽然我们心急如焚,但他们却无动于衷,迟迟不拿出有诚意的解决方案,这种拖延战术,是对我们信任平安保险这块牌子的嘲讽。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在即,市场呼唤保险业更加规范、有序、诚信。作为一家有全国性影响的保险公司,平安保险应该以企业的信誉为生命,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早解决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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